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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须知
一、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3、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委派(任职)文件,上述人员身份证及中方人员的简历;
7、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总经理除外)。
此外,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企业类别涉及改变合同章程的,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式的补充协议;变更人员,还应提交委派文件或聘任书以及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中方人员简历。转让注册资本,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式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减少注册资本,还应提交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以上的有关证明及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三、申请设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先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办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然后向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支机构的核转通知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发照机关印章);
4、董事会决议(含拨款数额);
5、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对外投资资格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6、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五、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基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3、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故里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
4、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5、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承包工程合同
3、承包工程的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件;
4、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承包工程许可证;
5、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6、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
7、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八、收费标准:
1、名称登记费人民币50元;
2、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3、变更登记费人民币8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按照上款的标准收费;
4、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人民币240元;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人民币480元;
6、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的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7、年检费人民币50元;
8、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本人民币10元。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人民币50元。
审批合同章程、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所需材料
合营企业
A、合营中方提出的申请报告;
B、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
C、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D、合营企业董事会(或其它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及委派文件、身份证明、中方董事成员简历;
E、合营各方法律地位证明(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F、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G、企业名称登记表;
H、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A、投资申请表(到审批机关索取填妥后由投资者签字盖章);
B、外资企业章程(投资者签字盖章);
C、投资者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D、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E、外资企业董事会(或其它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委派文件、身份证明;
F、企业名称登记表;
G、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H、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须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的批准文件;
2、经办银行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的资信证明;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通知书或规划用地红线图(装饰装修工程免); (以上须提交原批件核验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4、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报建表》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以上规定依据建设部建建[1994]432号文和广西区建委、区计委、区建行、区工商局桂建管字[1992]第38号文。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须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批文及投资许可证;
2、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经办银行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的资信证明;
4、经建设委员会技术科审核批准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兰图)等设计技术资料;
5、施工招标或承发包交易完成确定施工承包单位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提交合同副本壹份);
6、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开工条件;
7、填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规定依据广西区建委、区建行、区计委、区工商局桂建管字[1992]第38号文。
海关登记
一、申请办理相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资料正本和影印文件。
(一)、《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和《印模卡》(3份);
(二)、企业介绍信(附本人有效身份证);
(三)、国务完和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
(六)、企业合同(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免交)、章程;
(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账簿设置情况及企业会计主管人员名单;
(八)、国税局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九)、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一)、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银行开户许可证、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工作时限:单证齐全情况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两个工作日时间。
二、企业转出异地备案需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正本和影印件:
(一)、《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自理报关个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企业情况登记表》;
(四)、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工作时限:单证齐全情况下,办理转出备案手续需要半个工作日。
三、企业转入备案需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A、企业主管理地海关装箱下列资料的关封:
(一)、《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情况登记表》;
(四)、《企业类别通报表》;
(五)、公司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B、企业介绍信或委托书。
工作时限:单证齐全情况下,办理以上备案手续需要半个工作日。
办理税务登记证须提供如下资料
外资:
1、营业执照正、付本复印件(2份);
2、企业国标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
3、企业法人、财务会计身份证复印件(2份);
4、银行账号证明(2份);
5、章程、合同、可行性报告(1份);
6、外经委批准证书(2份);
内资: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份);
2、企业国标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财务会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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