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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6月09日
标  题:关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 第一、二村民小组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门头村第二、四、六村民小组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发文字号:北银政发〔2025〕5号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9日
效力状态:

关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 第一、二村民小组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门头村第二、四、六村民小组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2025-06-09 23:55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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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

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

第一、二村民小组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门头村第二、四、六村民小组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

代表人:文成泰村民小组组长

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

代表人:文启全村民小组组长。

平头村第一村民小组和平头村第二村民小组为本案的同一主体,以下统称为平头村。

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门头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门头村

代表人:陈光万村民小组组长

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门头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门头村

代表人:陈祖海村民小组组长

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门头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门头村

代表人:陈德华村民小组组长

门头村第二村民小组、门头村第四村民小组和门头村第六村民小组为本案的同一主体,以下统称为门头村。

案由:土地权属纠纷

平头村门头村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平头村向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处,银海区自然资源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政府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涉案处理决定书(北银政发〔2024〕7号)。平头村、门头村对本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北银政发〔2024〕7号)不服,分别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北政行复〔2024〕465号),认定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本政府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处理决定》(北银政发〔2024〕7号),责令本政府依法重新处理。本政府依据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北政行复〔2024〕465号),对该案进行了补充调查取证和重新勘界,现已调查终结。

争议土地位于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北面、门头村东南面、去王屋新村路东面平岭(平头村称平岭,门头村称担担路岭),银海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双方和第三方公司对争议地进行勘界,经通知后门头村无正当理由拒绝现场勘验争议地范围,平头村、勘验人、基层组织代表签字确认纠纷土地四至及界址坐标,争议土地勘界面积为39.83亩。四至址为:东至:去福成水泥路;南至:新村水泥路;西至:机耕路;北至:平头村耕地

平头村称:争议土地1950年代期间由其社员带入当时的合作社,后转归平头村集体所有,一直由其管理使用。1962年“四固定”时期,政府将该幅林地确权给平头村。1960年代后期,平头村村民在该林地上种植枷俐树,70年代为响应国家号召,平头村组织村民在该幅林地的东至水利沟范围改种10亩柠檬桉林。期间,平头村与福成公社以“三七分成林”的方式经营收益于该林地,至1980年代后,该林地平头村全部种植枷俐树。1981年7月14日,经福成公社门头大队测量上报,1981年8月15日,合浦县人民政府颁发《山界林权证》,此后,平头村种植的枷俐树继续保留。但2017年6、7月份,门头村组织其村民将在该林地上枷俐树全部砍伐出卖,在该土地上进行抢种农作物。平头村依据1981年合浦县《山界林权证》登记的平岭30亩土地的四至进行现场指界,勘界面积为39.83亩,与争议地平岭的四至范围一致。

平头村认为:该幅林地自解放后50年代以来一直属于本村集体所有土地,1962年“四固定”时期,政府将该幅林地确权给平头村。1981年合浦县人民政府颁发《山界林权证》确权给其使用,权属历来无任何争议。2017年门头村使用暴力手段,强行砍伐该林地上枷俐树进而霸占该幅林地抢种农作物,严重侵害了平头村的合法权益。为此,要求本政府依法支持平头村的请求,确认土地属于平头村所有;责令门头村退还上述土地给平头村。

平头村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关于请求福成镇门头村委平头村35亩土地进行确权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合浦县山界林权证》(持证单位:福成门头大队平头生产队,1981年8月15日)复印件1份;

3.《合浦县山界林权证草表》复印件1份

门头村称:争议土地位于门头村“担担路岭”当中,“担担路岭”东至南流江沟、南至巫屋地、西至蛇万江、北至平头队界,约500亩土地,自解放后就归门头村所有耕种管理,到1962年“四固定”经合浦县人民政府登记确认为其所有,门头村持有包括“担担路岭”在内相关土地的《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合浦县福成公社门头大队第二生产队产权登记表》。上世纪70年代,当时大队及林场均利用门头村约千多亩土地植树造林,公社、林场、大队三级联营造林,林场解散后,土地依法归还门头村。门头村在2016年前共出售过三代枷俐树,以后,门头村将土地分给本村村民耕种甘蔗、木薯、西瓜等农作物至今;争议地以前从未有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提出任何异议。门头村依据1962年《合浦县福成公社门头大队第二生产队产权登记表》和《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附页》登记的担担路岭200亩土地的四至进行现场指界,勘界面积为366.78亩,争议地平岭在担担路岭土地范围内。

门头村认为:争议土地在门头村持有的证件范围内,其对该土地耕种管理至今,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依法应当确认争议土地由门头村所有。被申请人门头村请求本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平头村的土地确权申请,争议土地由其继续耕种。

门头村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土地权属答辩状》、《补充答辩意见》原件各1份;

2.《合浦县福成公社门头大队第二生产队产权登记表》复印件1份;

3.《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1份;

4.《基站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调处部门经调查收集以下材料:

一、书证。(一)《案件受理通知书》《提出答辩通知书》《送达回证》,证实调处部门已依法受理了当事人平头村的调处申请,并依法向当事人门头村发出了通知书;(二)《平头村第一、二村民小组与门头村第二、四、六村民小组平岭土地纠纷现场勘界图》、《权属纠纷实地勘验通知》及送达回证、《现场勘界签到表》、《权属纠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调处部门已召集当事人平头村、门头村对争议地进行现场勘界,并在补充调查后再次召集当事人平头村、门头村对争议地重新进行现场勘界,门头村无正当理由拒绝现场勘验争议地范围,平头村、勘验人、基层组织代表签字确认纠纷土地名称、四至、界址坐标及面积等基本情况;平头村《合浦县山界林权证》平岭土地现场指界图,证实调处部门已召集当事人平头村对其主张权属的《合浦县山界林权证》《合浦县山界林权证草表》进行了现场指界;(三)门头村《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屋所有证附页》担旦路岭土地现场指界图,证实调处部门已召集当事人门头村对其主张权属的《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合浦县福成公社门头大队第二生产队产权登记表》进行了现场指界;(四)《平头村第一、二村民小组与门头村第二、四、六村民小组平岭土地纠纷现场调查图》,证实调处部门根据争议双方现场勘界图经坐标套合,双方提供的权属证件范围均包含争议土地在内;(五)《银海区福成镇平头村与门头村争议(平岭)2001年航拍图》,显示平岭土地已全部种上细叶桉;(六)《银海区福成镇平头村与门头村争议(平岭)2010年12月卫星影像图》,显示平岭土地为细叶桉残林;(七)《银海区福成镇平头村与门头村争议(平岭)2015年10月卫星影像图》,显示平岭土地为细叶桉残林;(八)《银海区福成镇平头村与门头村争议(平岭)2018年11月卫星影像图》,显示平岭土地为耕地。(九)《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会议记录》、《权属纠纷调解确认书》,证实调处部门在补充调查后再次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确认双方是否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十)福成镇门头村委《证明》、门头村《证明》,证实平头村第一村民小组和平头村第二村民小组为本案的同一主体;门头村第二村民小组、门头村第四村民小组和门头村第六村民小组为本案的同一主体。

二、证人证言。(一)王善益询问笔录,证实争议地1976年至1981年是稔梢和零星松树;二〇一几年左右,王善益知悉平头村与门头村就平岭土地权属有争议;细叶桉是福成公社林场、门头大队、生产队三级联营种的。(二)郑月友询问笔录,证实1993年政府开展灭荒运动,3亩以上荒地都要种林,福成镇林业站负责育苗,出钱请群众在平岭土地上种细叶桉;在1993年种树之前,平头村和门头村对平岭土地权属就存在争议;1993年种树前的土地现状是路边有一排很疏的树头已萌芽的细叶桉,其余全部是稔梢树;当时合浦县林业局种的林都按三七分成,镇林业站占三成,生产队占七成。(三)刘长权询问笔录,证实争议地2000年已种细叶桉,2000年以后平头村和门头村都没有在争议地种过树;2003年左右门头村将争议地细叶桉卖给过门头村民陈祖达、粉七;大概2004年平头村和门头村发生平岭土地纠纷,福成镇政府处理但没有结果。(四)文启柏询问笔录,证实平岭以前是松山和稔梢,后来平头村分地到户由村民种植细叶桉,生产队卖过两、三批村;没有其他村人在争议地上种树。(五)文成泰询问笔录,证实1975年左右政府要求各村分林到户种植林木,过了两三年开始三级联营,平头村和华埇村通过平岭30亩地进行三级联营;三级联营后卖了两批树;三级联营结束后大概2015年到2016年卖树给王善益,后因门头村强占土地,未能卖出;后面门头村偷偷卖林地,平头村报公安处理;门头村2017年分平岭土地时,怕门头村打击报复,不敢出来阻抗;争议地除了与门头村有争议,与其他村没有争议。(六)苏永凤询问笔录,证实平岭从解放前至60年代都是松山地,60年代平头村在平岭松山地间种细叶桉;60年代大队林场在平岭种过柠檬桉,70年代大队林场砍柠檬桉卖树后,门头村种细叶桉。(七)苏永兴询问笔录,证实1965年之前,平岭土地没有人管理,是野生的松树、稔子树等杂树,大概1965年门头大队组织大队林场在争议地种柠檬桉,1978年左右门头大队砍树卖后,1979年底大队林场种上尤加利树作为生产队、大队和福成镇林业站三级联营经营,1986年左右卖尤加利树后三级联营解散,解散后平岭土地一直丢荒没有人管理,砍伐后残林慢慢生长,直至2017年门头村耕种至今。(八)陈祖达询问笔录,证实1978年争议地已种植联营林,联营林是镇林业站种的,有镇林业站与门头二队参加联营,联营林之前争议地是稔梢和零星松树;大概90年代初,陈祖达购买了争议地平岭全部联营林细叶桉树。(九)庞元光询问笔录,证实1976年前,争议地间种稔梢、树头和细叶桉,1976年门头村生产队长组织村民到争议地种细叶桉,生产队卖过2批村,2017年生产队分地到户种农作物至今。(十)陈光发询问笔录,证实争议地60年代是松山地,1971、1976年门头村生产队长组织村民在争议地间种细叶桉,在有空地的地方都种了,大概1986年、2002年卖过二批树,钱归生产队。(十一)陈祖琼询问笔录,证实争议地公社化时期门头村二队收回由集体管理,1962年办理四固定证,2017年之前争议地是细叶桉残林,2017年门头村将争议土地重新分配到户。

经审查:

一、平头村提交的证据材料

(一)《关于请求福成镇门头村委平头村35亩土地进行确权的申请报告》符合调处条例规定的立案要求,调处部门据此已办理了立案手续。

(二)平头村提交的1981年《合浦县山界林权证》《合浦县山界林权证草表》复印件共5页,以证上记载平岭,东至水利沟;南至门二山界堆;西至学校桉林边;北至本队(平头村)耕地边,面积30亩,主张本案争议地权属,但山界林权证未经政府部门核验盖章,且平头村并未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山界林权证草表虽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但草表仅有原福成人民公社门头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盖章及大队代表签字,未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盖章,平头村未提供证据表明该山界林权证草表后续经过了法定机关的追认或认可,也未提供1962年“四固定”后,平头村长期、连续使用争议土地的证据,因此,对平头村提交的《合浦县山界林权证》《合浦县山界林权证草表》,不予采信;对平头村提出本案争议地平岭土地权属主张,不予支持。

二、门头村提交的证据材料

(一)《土地权属答辩状》《补充答辩意见》证实被申请人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向调处部门提交了答辩书。

(二)门头村提交的《合浦县福成公社门头大队第二生产队产权登记表》,以证上记载的担担路岭,东至南流江沟、南至巫屋地、西至蛇万江、北至平头队界,面积200亩(包含争议土地在内),主张本案争议地权属,但上述权登记表未经政府部门核验盖章,且门头村并未提供1962年“四固定”后,门头村长期、连续使用争议土地的证据,因此,对门头村提交的《合浦县福成公社门头大队第二生产队产权登记表》,不予采信。

(三)门头村提交的《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附页),但上述所有证附页上无权利人记载,未经政府部门核验盖章,且门头村并未提供1962年“四固定”后,门头村长期、连续使用争议土地的证据,因此,对门头村提交的《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附页),不予采信。

(四)门头村提交的《基站土地租赁合同》,系门头村村民陈祖逵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租赁争议地范围内150平方米土地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但该合同系在2017年6、7月份门头村组织村民强行砍伐争议地上枷俐树进行抢种农作物之后签订,不能作为案涉纠纷前土地管理利用的事实依据。因此,对门头村提交的《基站土地租赁合同》,不予采信。对门头村答辩中提出本案争议地平岭土地权属主张,不予支持。

三、调处部门收集的证据

(一)书证部分1、2、3、4、5、6、7、8、9、10经审查内容真实、合法、予以采纳。

(二)证人证言部分王善益、郑月友、刘长权、苏永凤、苏永兴、陈祖达的询问笔录,内容基本真实、可信,可作为定案参考,文启柏(平头村一队村民)的询问笔录“后来平头村分地到户由村民种细叶桉”;文成泰(原平头一队队长)的询问笔录“平头村和华埇村通过平岭30亩地进行三级联营耕作”;庞元光(门头村六队村民)询问笔录“1976年门头村生产队长组织村民到争议地种细叶桉”;陈光发(门头村二队村民)询问笔录“1971、1976年门头村生产队长组织村民在争议地间种细叶桉,在有空地的地方都种了”;陈祖琼(门头村村民)询问笔录“公社化时期门头村二队收回土地由集体管理,1962年办理四固定证”,与郑月友(1988年调福成镇林业站工作至2003年退休)的询问笔录“1993年政府开展灭荒运动种树之前,平头村和门头村对平岭土地权属就存在争议;1993年种树前的土地现状是路边有一排很疏的树头已萌芽的细叶桉,其余全部是稔梢树”;刘长权(2000年调到福成镇林业站任站长,2023年从福成镇政府退休)的询问笔录“争议地2000年已种细叶桉,2000年以后平头村和门头村都没有在争议地种过树;2003年左右门头村将争议地细叶桉卖树后,争议地没有人种过树”;以及苏永兴(1993年至2019年任门头村委治保主任、村委主任等职)的询问笔录“1965年之前,平岭土地没有人管理,是野生的松树、稔子树等杂树,大概1965年门头大队组织大队林场在争议地种柠檬桉,1978年左右门头大队砍树卖后,1979年底大队林场种上尤加利树作为生产队、大队和福成镇林业站三级联营经营,1986年左右卖尤加利树后三级联营解散,解散后平岭土地一直丢荒没有人管理,砍伐后残林慢慢生长,直至2017年门头村耕种至今”之间存在矛盾,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材料,其证明效力按下列规定确定:(五)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权属纠纷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的规定,郑月友、刘长权、苏永兴的证人证言,优于文启柏、文成泰、庞元光、陈光发、陈祖琼的证人证言,对文启柏、文成泰、庞元光、陈光发、陈祖琼上述与其他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的询问笔录内容,不予采纳。

根据以上证据查明:

上述平头村与门头村争议的土地,平头村称为平岭(包含在门头村称为担担路岭的土地之中),位于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北面、门头村东南面、去王屋新村路东面,四至址为:东至:去福成水泥路;南至:新村水泥路;西至:机耕路;北至:平头村耕地,勘界面积为39.83亩。

争议地平岭属集体所有土地,解放后至90年代是松山和稔梢荒地。1993年合浦县林业局组织开展灭荒运动,当年由福成镇林业站负责育苗,对福成镇3亩以上的荒地进行种树造林,种植细叶桉,所得收益按三七分成,镇林业站三成,所属生产队七成,即村民所称的联营林。平岭土地1993年在镇林业站造林前实际已发生平头村与门头村土地权属争议,2004年福成镇政府曾处理过该纠纷,但没有结果。灭荒运动造林后,由于平岭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平头村和门头村各自将镇林业站所种的细叶桉卖给王善益、陈祖达等人。此后至2017年门头村在该争议地抢种农作物时止,双方都没有有组织地对该地进行耕种管理,砍伐后的细叶桉成为残林至2017年门头村组织本村村民挖树头种上甘蔗、西瓜等农作物至今。

2001年航拍图显示平岭土地已全部种上细叶桉,2010年12月卫星影像图显示平岭土地为细叶桉残林,2015年10月卫星影像图显示平岭土地为细叶桉残林,2018年11月卫星影像图显示为平岭土地为耕地,以上套合图件与调查情况基本吻合。

因为当事人平头村和门头村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结案。

本政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本案争议地应属农民集体所有。平头村提交的1981年《合浦县山界林权证》《合浦县山界林权证草表》,山界林权证未经政府部门核验盖章,且平头村并未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山界林权证草表虽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但草表仅有原福成人民公社门头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盖章及大队代表签字,未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盖章,平头村未提供证据表明该山界林权证草表后续经过了法定机关的追认或认可,也未提供1962年“四固定”后,平头村长期、连续使用争议土地的证据,因此,对平头村提交的《合浦县山界林权证》《合浦县山界林权证草表》,不予采信;对平头村提出本案争议地平岭土地权属主张,不予支持。门头村提交的《合浦县福成公社门头大队第二生产队产权登记表》,未经政府部门核验盖章、《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附页),无权利人记载,未经政府部门核验盖章,且门头村并未提供1962年“四固定”后,门头村长期、连续使用争议土地的证据,对门头村提交的《合浦县福成公社门头大队第二生产队产权登记表》《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附页)不予采信;对门头村答辩中提出本案争议地平岭土地权属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地解放后至90年代主要是松山和稔梢荒地,平头村和门头村也曾有村民在该地耕种过。争议土地1993年在合浦县林业局组织开展灭荒运动,当年由镇林业站负责育苗,对福成镇较大面积的荒地进行种树造林,种植细叶桉,所得收益按三七分成,镇林业站三成,所属生产队七成,即村民所称的联营林。灭荒运动造林后,由于平岭土地存在权属纠纷,平头村和门头村各自将镇林业站所种的细叶桉卖给王善益、陈祖达等人。此后至2017年门头村在该争议地抢种农作物时止,双方都没有有组织地对该地进行耕种管理,砍伐后的细叶桉成为残林至2017年门头村组织本村村民挖树头种上甘蔗、西瓜等农作物至今。

综合平头村、门头村提交材料及调查核实情况,争议双方平头村、门头村均主张争议土地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证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权属主张;争议土地现地上附着物系门头村2017年组织本村村民砍伐争议地残林后抢种甘蔗、木薯、西瓜等农作物并种植至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争议土地位于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北面、门头村东南面、去王屋新村路东面,四至址为:东至:去福成水泥路;南至:新村水泥路;西至:机耕路;北至:平头村耕地,面积共39.83亩,土地以南北划分,南面的19.915亩土地属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门头村第二、四、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北面的19.915亩土地属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第一、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具体界址详见《平头村第一、二村民小组与门头村第二、四、六村民小组平岭土地纠纷确权图》。

(二)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门头村第二、四、六村民小组自行清理北面19.915亩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退还土地给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门头村委会平头村第一、二村民小组。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平头村第一、二村民小组与门头村第二、四、六

村民小组平岭土地纠纷确权图》

2.法律法规摘录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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