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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区政府采购机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区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和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借贷款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例外: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面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借贷款,是指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借贷款。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银海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在区财政局,归口财政局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组织实施属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
(五)确定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活动;
(六)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七)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八)审批进入我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九)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我区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十)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 本区实行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为辅。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除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薪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在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或者由政府采购管理中心自行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的招标办法,按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政府采购管理中心自行组织的招标,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是招标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委托其他单位招标的,其他单位是招标人。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确认,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招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自查可公证机关检查,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二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采用通知或投标邀请书所列的评标方法评标,完成评标后,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二至三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根据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生之日30日内,由采购单位的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属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单位的,在编制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情况,确定采购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指标后批复给各采购单位。属其他有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编制专项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批。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属于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的监督下由各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编报政府采购申报书报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根据采购单位采购资金落实情况,市场情况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等对政府采购申报书进行审核后,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申报书由区财政局统一印发。
(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后,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一式三份,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供应商各执一份。合同执行中如有更改须报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批准。
(三)政府采购的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完成后,参加验收的成员必须在验收结算书上签字,并由采购单位确认,验收结算书作为付款依据之一。
(四)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转到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采购专户,委托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按采购合同规定向供应商付款。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委托书和发票等入帐,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决算。
第二十四条 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对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给予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区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供应商,接受供应商馈赠、宴请等事件,影响到公正性的,以及透露标底和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等情况的,撤销其评委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附则
(一)采购单位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有其他情形确实不能集中采购的,须报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特例批准。
(二)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三)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采购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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