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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强化会计监督和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集中核算,是以会计代理制为基础,取消原单位会计岗位和银行帐户,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原预算体制不变,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第三条 享受财政拨款(含财政专户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一般都要对应纳入同级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区直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由区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镇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由镇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设置会计帐户,进行分户核算;
(二)审核单位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定期向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协助单位准确分析财务收支情况;
(四)统一设立银行账户,准确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调度资金,及时与银行、单位核对资金增减变动情况。确保资金正常运转和存款安全;
(五)检查、监督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单位财务收支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资料。
第五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设置1—2名财会联络员,负责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系。财会联络员要求具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熟悉财经纪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收入解缴;
(二)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帐手续;
(三)定期核对本单位的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加强本单位内部财务、资产监督管理;
(四)申报单位年度预算,并按批复的预算具体办理预算收支事项,每月月底前向会计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
(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六)办理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六条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采用备用金制度,其备用金数额由会计核算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单位业务量核定。小额支出在单位备用金中直接支付,凡大宗项目开支(每笔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原则上由核算中心通过转帐方式支付(其中修理费用、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等必须实行转帐支付)。单位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备用金额度的,可向会计核算中心书面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增加。
第七条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发生收支行为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完整的原始凭证。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到会计核算中心报帐,对于违法违纪的支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退回,要求原单位补充完整。
第八条 经批准保留财务机构的单位,不允许设置经费帐户。确需保留部分会计核算工作职能,其会计核算内容,由会计核算中心及相关部门审定。
第九条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有权到会计核算中心查询本单位的财务数据与相关资料,会计核算中心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应将收入、支出项目及开支标准和经费审批人员签字笔迹或印鉴模式报送会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单位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集中核算前的会计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原有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单位编制财务计划、申请经费等财务管理业务,不得用于银行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中心应严格依照《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切实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单位正常的财务收支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中心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在依法审计或检查时,必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对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被检单位应在被检查时派员解释有关经济活动及费用开支情况。
第十五条 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过程中,单位发生私设“小钱柜”、设置帐外帐等转移资金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会计 核算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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