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海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2008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
2008年第一季度完成渔业产量44900吨,产值29772万元,分别完成年计划任务的23.18%和25.15%。其中海洋捕捞产量35600吨,产值23617万元;水产养殖产量9300吨,产值6155万元。完成肉类产量5589吨,完成牧业产值8256万元。
(二)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标准时限、程序监督投诉处理办法、途径、结果。
1.主要职能
(1)研究草拟本行政区水产、畜牧、兽医、饲料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本行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2)根据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水产、畜牧、兽医业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拟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3)研究提出深化本行政区水产、畜牧、兽医、饲料产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本行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牙齿拟本行业大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渔业、畜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4)指导本行政区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草地资源、畜禽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渔业、畜牧业、兽药业和饲料业相关工业企业的生产,推广良种良法,促进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益的提高。
(5)研究制订本行政区水产畜牧、兽医、饲料等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实施科教兴渔、畜牧、兽医、饲料等同步发展战略,组织本行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本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指导和实施本行业人才资源开发及各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6)协调渔港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的工作;监督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渔业协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
(7)组织在本行业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远洋渔业开发;实施水产种苗检疫和水产种苗、养殖技术的引进管理工作。
(8)负责有关水产畜牧兽医的统计、财务、信息、资料、宣传和档案工作;负责水落石出畜牧兽医行政应诉、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9)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及兽医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10)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水产苗种检疫
(1)有关政策规定
从事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或收购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售或使用苗种前必须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对其水产苗种进行检疫,经验收合格取得《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后,方可销售和使用。《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天,逾期须重新检疫办证,否则,按无证处理。
(2)程序
①水产苗种经营者在出售或使用苗种前五天向区水产局指定区水产技术推广站申请对其苗种进行检疫;
②区水产技术推广站派出水产苗种检验员到苗种生产现场抽取苗种样本,并把苗种样本送市水产研究所进行检验;
③受检单位必须向检疫单位缴纳苗种价值2%的检疫费(收费依据:桂价费字[1995]088号);
④经检验合格的,区水产局向受检单位的该批苗种出具《水产苗种合格证》,并收取工本费20元(收费依据:桂价费字[1998]91号)。受检单位方可以销售和使用该批苗种;
⑤经检疫确认有疫病的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执行,其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