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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民政局2004年第一季度政务

 

银海区民政局2007年第二季度政务

公开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今年第二季度,我们紧紧围绕银海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克服财政经费到位不及时等多种困难,每月按时按标准发放“三定”人员抚恤、补助、救济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1-6月份全区共支出“三定”人员经费86110元。在经费到位不及时的情况下,于6月底前发放了17名城镇退伍士兵就业安置补助金25.6万元。争取到市民政局拨给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经费15000元,解决了陈乃俊等13名重点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同时还深入基层调查对越自卫还击退伍军人的生活情况,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有效化解他们的无理上访。为辖区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2)落实到位救灾救济资金,做好抗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市委温书记的指示:“有灾无灾按有灾准备,小灾大灾按大灾准备”,积极做好抗灾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到位救灾救济经费。在市、区两级领导的重视支持下,我区财政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上半年共拨给我局救灾款81万元。为我区救灾救济工作打好了基础。为了使救灾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我们还制定了《2007年北海市银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下发全区执行。在准备抗灾救灾工作的同时,我们认真做好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开展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灾民口粮救济、医疗救济、房屋救济,保障全区特困人口的基本生活。1-6月份,全区共支出救灾救济款108.94万元,救济特困灾民51159351人。其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26105172人,支出380200元;灾民口粮救济97325公斤,救济灾民24594051人;灾民治病救济15人,共7200元;房屋救济31113人,共17500元。

2.上级下拨给我区的救灾款到位和使用情况。

11-6份通过财政渠道拨给民政局的救灾款共81万元。

2)到6月底止,我局共发放救灾救济款1089400元;其中口粮(大米)款支出292000元,房屋救济支出17500元,生活救济支出154200元,衣被救济支出240155.5   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380200元。

3.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民间组织登记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程序等事项

1)婚姻登记

我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单位为银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在区政府大门的左侧,负责办理全区的婚姻登记。各镇民政办不再办理婚姻登记。涉外(港、澳、台)的婚姻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直接办理。

国内结婚登记必须提供下列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程序: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办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按表内要求如实填写,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发给结婚证。结婚证每对收费9元,双方声明书收费1元,共10元。

2)收养登记

①办理地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三十周岁。

③《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A、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B、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C、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④收养登记程序:《收养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⑤收养登记收费:有三项:A、收养证工本费每件10元;B、申请收养手续费每件20元;C、调查费每件220元。

3)社团登记

①登记地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②社团登记的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A、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B、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C、有固定的住所;D、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E、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F、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③社团登记应提供的资料:《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A、筹备申请书;B、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C、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D、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E、章程草案。

④社团登记的程序: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⑤登记收费:社团登记收费每件100元。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①登记地点: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②登记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B、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C、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D、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E、有必要的场所。

③登记必须提供的材料。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A、登记申请书;B、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C、场所使用权证明;D、验资报告;E、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F、章程草案。

④登记的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⑤登记收费标准:每件100元,不含代登公告费。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和审批

①“低保”的标准。根据“北民业[2002]20号”文件规定,北海市市辖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63元,合浦县月人均110元。

②“低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A、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B、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C、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③申请低保需要提交如下材料:A、《申请报告》,即户主首先要向所在居委会或单位提交“低保”书面申请报告;B、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C、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其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复印件和资料;D、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E、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F、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等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情况;G、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要出具县、区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要提供残疾证;H、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I、生育二胎以上的,要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属于收养的,要有收养关系证明。

④审批程序。受民政部门委托,城市居民由所在居委会审核,报镇(办事处)、县(区)民政局审批;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由所在单位、主管局审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⑤发放程序:A、城市居民。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所在居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即可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领取手续;B、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县区民政部门将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单位再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的,单位即按公榜情况制《领取(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名册》送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这个《名册》内的情况统计后,加上单位工会“低保”专用银行帐号一并交县区民政局核发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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