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须知:
一、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3、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委派(任职)文件,上述人员身份证及中方人员的简历;
7、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总经理除外)。
此外,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企业类别涉及改变合同章程的,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式的补充协议;变更人员,还应提交委派文件或聘任书以及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中方人员简历。转让注册资本,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式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减少注册资本,还应提交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以上的有关证明及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三、申请设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先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办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然后向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支机构的核转通知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发照机关印章);
4、董事会决议(含拨款数额);
5、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对外投资资格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6、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五、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基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3、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故里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
4、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5、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承包工程合同
3、承包工程的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件;
4、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承包工程许可证;
5、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6、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
7、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八、收费标准:
1、名称登记费人民币50元;
2、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3、变更登记费人民币8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按照上款的标准收费;
4、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人民币240元;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人民币480元;
6、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的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7、年检费人民币50元;
8、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本人民币10元。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人民币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