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单位>>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
1、研究草拟本行政区水产、畜牧、兽医、饲料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本行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2、根据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水产、畜牧、兽医业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拟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3、研究提出深化本行政区水产、畜牧、兽医、饲料产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本行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草拟本行业大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渔业、畜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4、指导本行政区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草地资源、畜禽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渔业、畜牧业、兽药业和饲料业相关工业企业的生产,推广良种良法,促进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益的提高。
5、研究制订本行政区水产畜牧、兽医、饲料等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实施科教兴渔、畜牧、兽医、饲料等同步发展战略,组织本行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本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指导和实施本行业人才资源开发及各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6、协调渔港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的工作;监督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渔业协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
7、组织在本行业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远洋渔业开发;实施水产种苗检疫和水产种苗、养殖技术的引进管理工作。
8、负责有关水产畜牧兽医的统计、财务、信息、资料、宣传和档案工作;负责水产畜牧兽医行政应诉、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9、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及兽医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10、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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