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单位>>区计划和统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对策。
2、做好本区社会总需求、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等规划,引导、促进本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协调发展。
3、提出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的宏观调控管理。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监督专项投资、政府性资金使用方向。
4、负责本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确定年度本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并组织督查。
5、负责汇总、分析各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区内外经济形势,对本区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6、做好本区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
7、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本区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储备粮的行政管理。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规章,拟订本区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镇、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依法进行统计管理登记。
9、建立健全本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本区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质量评估;组织管理本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镇、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10、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各镇、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搜集、汇总、整理本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11、统一核定、管理、公布本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12、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返 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