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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孙本光 性别:男 年龄:67岁
身份证号:450503***233
孙本光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于2024年6月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西村村委会二队的土地建设铁棚及铁皮围挡,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为181.5平方米,土地地类为林地。依据北海市地理信息测绘中心提供的测绘数据成果套合,上述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孙本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5年6月18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2.2025年9月30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3.2026年1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4.2026年1月14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2025年6月18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6.2026年1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向孙本光依法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银综执福成告〔2025〕91号)。孙本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和《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第二档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孙本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1.5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81.5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构)筑物;3.恢复非法占用的181.5平方米土地原状。
如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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