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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银综执福成罚〔2025〕88号

2026-01-30 08:10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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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赖坤娇  性别:女    年龄:39岁                  

身份证号:450503***305

经查,赖坤娇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于2024年擅自占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三合口村委会环督塘村的土地建设铁棚、简易砖混平房、硬化地面,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216.89平方米,其中占用旱地25.16平方米,乔木林地191.73平方米。依据北海市地理信息测绘中心提供的测绘数据成果套合,上述建设占用的136.71平方米(乔木林地)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0.18平方米(旱地、乔木林地)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赖坤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5410日制作《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5410日制作《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3.2025410日制作《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 2026119日向赖坤娇依法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银综执福成告〔202588号)赖坤娇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第八十三条和《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2档、第3档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赖坤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6.89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3.恢复非法占用的142.5平方米土地原状;4.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4.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如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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