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桂发改农经〔2011〕170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北海市银海区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或者社会资金建设的我区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
区级设立集中式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开支。
三、《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10月10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辖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局、审计、住建局、福成水利工程管理所等部门征求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四、《办法》的修订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二条,具体如下:
第一条明晰本办法的依据。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的饮水工程。
第三条明确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维修养护费用的筹措。
第四条强调区水利部门要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指出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规定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管护补助资金要列入区级维修养护基金中。
第七条明确区水利、财政等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一次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联合检查,确保维修养护基金管理规范、资金安全。
第八条规定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基金由区水利部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条明确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申报流程。
第十条强调农村饮水工程各管理单位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指出本办法由银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指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北银政发〔2019〕25号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北海市银海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的通知